如此说来,出口商在所签订的销售合同里必须订明装运方式为单式海运,运输单据为提单。而且提单应是作成出口商抬头或空白抬头,经出口商背书成为可转让的提单,此提单绝不能作成进口商为抬头,使货权在货一上船就让渡给了进口商。
为什么托收出口不能用陆运空运或邮寄(包括快递)为运输方式呢?这是因为陆运、空运或邮寄(包括快递)方式下的运输单据只起货物收据和承运契约的作用,各该运输的承运人在货到目的港(或地)后,不凭运输单据就通知收货人和放货给收货人,起不了物权凭证的作用,也就不能符合出口商对进口商一手付钱一手提货的要求。
目前欧美还流行一种不可转让的海运单,因为它是不凭提货的运输单据,起不到或不具备物权凭证的功能和作用,所以在托收出口中不能采用。出口商要保障货物所有权,还需在成交合同中订明货价条件为CIF,由出口商自己投保和掌握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的索赔权状)。这样在货物运输途中出险,他仍可利用索赔权向保险公司获得货款的赔偿。如果他报价成交用了FOB或CFR价格由进口商投保,那未他掌握的货物权益将是不完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