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技术移民政策的起源——1924年移民法,美国技术移民政策不是一蹴而就的,有一个渐进的演变过程。随着1924年美国移民限额制度的确立,美国吸引技术移民的问题也提上了议事日程,技术移民政策正肇端于这一时期。
具有特别能力者〈Persons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条件:指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和体育领域中具有超出普通人能力的人。国际大奖的获得者或国内符合一定条件者〈条件附后,见“申请文件”〉。例如:运动员、演艺人员、艺术家、等。
申请文件:
1.学历证明:包括成绩单、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2.工作经历证明:原雇主、同事的证明信,申请人的工资税单和述职报告。
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Outstanding Professors and Researchers〉
条件:在某一学术研究领域中取得杰出成就的教授或研究人员。至少三年以上的教学或研究经验。曾接受过有任职期的研究职位。
申请文件:
1.学历证明:包括成绩单、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2.工作经历证明:原雇主、同事的证明信,申请人的工资税单和述职报告。
跨国公司行政主管或经理〈Multinational Executives and Managers〉
此类人员无须劳工证,其向移民局申请所需提交的表格和其他证明与L-1相同,以证明雇主的资格及申请人的资格。
没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员,具有高于所从事领域普通专业水平的专业人员。有学士学位,专业工作经验5年以下也符合要求。例如;律师、会计师、医生、工程师、化学家等。
申请文件
1.学历证明:包括成绩单、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2.工作经历证明:原雇主、同事的证明信,申请人的工资税单和述职报告。
3.申请人获得雇主的证明。包括雇用合同,其中应阐明申请人的工作职务、职责、报酬等。
技术工人。需要两年以上的工作经验或专业培训。
厨师,护士,理疗师,放射理疗师,大型货运司机,电梯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