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STANZA(ROMANIA)
提供收货人和通知人的公司名称、详细地址和联系方式(电话和传真),海运费到付和第三地付款的货物,收货人一栏不能显示为“TO ORDER”或“TO ORDER OF XXX”,必须为目的港当地真实的收货人,且必须是在罗马尼亚注册的公司,而非个人、银行或外国公司等。若通知人为个人,发货人必须提供通知人的护照号码、电话和传真。
GENOVA/NAPOLI /TARANTO(ITALY)
根据当地海关要求,所有到意大利的货物,除了一个提单号对应一个柜子的提单类型之外,其他货物请在提供提单资料时提供商品的品牌;若无品牌,请在提单资料上注明“NO BRAND”。
ILYCHEVSK/ODESSA (UKRAINE)
发货人必须提供收货人和通知人的公司名称、详细地址和联系方式(电话和传真),海运费到付和第三地付款的货物,收货人一栏不能显示为“TO ORDER”或“TO ORDER OF XXX”,必须为目的港当地真实的收货人;若通知人为个人发货人必须提供通知人的护照号码、电话和传真。
LATTAKIA & TARTOUS (SYRIA)
1、根据当地海关要求,所有至叙利亚港口的货物(如LATTAKIA、TARTOUS),提单都必须显示发货人、收货人和通知人的公司名称、详细地址和联系方式(电话和传真)。此外提单所示件数、体积和重量也必须同实际一致,任何不符将有可能产生海关罚金。
2、根据当地海关的规定,自2005年1月19日起,所有运往叙利亚的汽车类货物,提单和舱单上必须体现底盘号码(CHASSIS? NUMBERS)。为避免海关罚款,请客户务必在截止提单时间之前提供该号码。
PORT SAID / PORT SAID FREE ZONE / PORT SAID PUBLIC FREE ZONE (EGYPT)
货物至埃及塞德港,且承运条款为“CY-CY”时,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一栏可显示为“PORT SAID/PORT SAID FREE ZONE/PORT SAID FREE ZONE IN TRANSIT”,但提单上的最后交货地(FINAL PLACE OF DELIVERY)一栏必须为空白。
若收货人需要自行安排内拖,为方便收货人在目的港清关,可在品名描述栏作如下阐述:
“FOR CARRIAGE TO/IN TRANSIT TO XXXXX(须显示的最终交货地)AT RECEIVER’S RISK AND ACCOUNTS”
ANTWERP或经ANTWERP中转 (BELGIUM)
根据当地海关的要求,所有至比利时安特卫普港或经安特卫普港中转的货物,提单必须显示详细的品名——不仅要显示外包装的数量,而且要显示外包装内具体的品名及其数量。如果没有详细的品名信息,比利时海关系统将自动拒绝该票数据的输入,可能会影响您的货物在目的港的正常清关和中转。因此,请在提供提单资料时体现品名的明细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