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必须符合以下准则,才有资格申请来港:
(a)根据本计划申请来港时已年满18岁;
(b)在提出申请前的两年,拥有不少于港币1000万元的净资产*;
(c)在向入境处递交申请书前的六个月内,或在申请获入境处原则上批准后的六个月内,把不少于港币1000万元投资在获许投资资产类别(存款证投资除外,这类投资必须在申请获入境处原则上批准后的六个月内作出),详见〈获许投资资产类别〉;
(d)在香港及其居住地没有不良记录;
(e)以及能证明有能力支持自己及受养人的生计和提供住所,而无须依赖在香港获许投资资产所带来的任何收益、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
注:申请人在申请前两年,需要不间断持有不少于港币1000万元的净资产。
如果申请人的资产是存款/金融产品,要求申请前两年每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账户的存款额度达到1000万港币。
如果是公司,公司成立满两年可以提出申请,但要证明在公司成立时客户在公司的净资产(即持股比例*所有者权益)超过1000万港币。审计需要做过去3年。如果是3月以后递交申请,则需要加做该年元月至申请前3个月的审计。
香港房产评估的时点:
现在申请的客户需要评估3个时点。08年一个,09年一个,10年一个。具体的日期,是递交申请前的3个月内的某一天。
投资要求及时间
1. 投资类别要求
投资者须要把不少于港币1000万元*投资于下列的一种或多种获许投资资产**。
(A)股票—以港元交易的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
(B)债券—以港元为单位,包括由以下机构发行或全面保证的定息或浮息工具和可换股债券—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外汇基金、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地铁有限公司、九广铁路公司、香港机场管理局,以及其他指明的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全资或局部拥有的法团、机构或团体;或上文(A)项所指的公司。
(C)存款证—由《银行业条例》订明的认可机构发行的港元存款证。存款证在购买时须距离到期日不少于12个月(购买日期须在入境处原则上批准投资者参与计划之后。这类票据到期时,应换成距离到期日不少于12个月的存款证或其他获许投资资产类别的资产)。
(D)后偿债项—以港元为单位,由认可机构按《银行业(资本)规则》(第
(E)合资格的集体投资计划注—入境处将于网页公布并定时更新本计划合资格的集体投资计划名单的资料。
注:就本计划而言,合资格的集体投资计划须由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V部获发牌的法团管理,或由根据《保险公司条例》获准许经营《保险公司条例》附表1第2部所指定的类别C业务的保险人发行,并最少把70%的平均净资产投资于上文第(I)或(II)(A)至(D)项的资产类别上。合资格的集体投资计划可以以香港或其他地方作为注册地,但必须以港元为单位,并且必须属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批准在香港售予公众的集体投资计划。
*自
**自
2. 投资时间
投资者可以在递交申请前的6个月至获得原则批复后的六个月期间,把不少于1000港元净值投资在由自己绝对实益拥有的“获许投资资产类别”。如果申请者在入境处签发原则性批复前已完成投资、提交投资文件,则入境处将不发原则性批复而直接签发正式批复。投资者应提交文件证明其投资款是来自本人的个人资产/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