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投资移民定居及入籍要求
入境安排
申请获准的投资移民者及其受养人(如有)会获发签证/进入许可,他(们)可亲自往入境处领取,或经在港的谘询人转交给他(们)。签证标签应贴在旅行证件的空白签证页,在抵港时向入境处职员出示。倘投资者没有适当的来港认可旅行证件,入境处会发予进入许可。同样安排亦适用于投资者的受养人。
逗留条件
投资移民者获得原则上批准后,初步可以访客身分来港3个月。如能提出证据证明在港正积极进行有关的投资活动,其访客身分可获延期3个月。投资者提出已作出所需投资的证明后,会获准在港逗留两年(正式批准)。如投资者能提出证明令入境处处长信纳其继续符合〈资格准则〉及〈投资管理的规定〉,便可获准延期逗留两年。按此准则,投资者可再获延期逗留,每次为期两年。投资者及其受养人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7年以上,可依法申请香港居留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