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的法定检验
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是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对规定的进出口商品或有关的检验检疫事项实施强制性的检验检疫,未经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不准输入输出。
法定检验检疫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进出口商品、动植物(或产品)及其运输设备的安全、卫生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际上的有关规定;防止次劣有害的商品、动植物(或产品)以及危害人类和环境的病虫害和传染病源输入或输出,保障生产建设安全和人类健康。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检疫的范围包括:
1.列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实施法定检验种类表内的进出口商品(简称种类表商品,详见现行种类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规定,应施卫生检验检疫的进出口食品;
3.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危险货物运输设备和工具的安全技术条件的性能和使用鉴定;
4.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的船舱、货仓、车厢和集装箱;
5.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物品、动植物等。
品质检验
品质检验亦称质量检验。运用各种检验手段,包括感官检验、化学检验、仪器分析、物理测试、微生物学检验等,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规格、等级等进行检验,确定其是否符合外贸合同(包括成交样品)、标准等规定。
品质检验的范围很广,大体上包括外观质量检验与内在质量检验两个方面:外观质量检验主要是对商品的外形、结构、花样、色泽、气味、触感、疵点、表面加工质量、表面缺陷等的检验;内在质量检验一般指有效成分的种类含量、有害物质的限量、商品的化学成分、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工艺质量、使用效果等的检验。同一种商品根据不同的外形、尺寸、大小、造型、式样、定量、密度、包装类型等而有各种不同的规格。有的商品用等级来表示商品质量的高低,通常用等、级的顺序来区别。
广义的质量检验,还包括包装检验、卫生检验检疫和动植物检疫、安全性能检验等。
包装检验
包装检验是根据外贸合同、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进出口商品的外包装和内包装以及包装标志进行检验。 安全性能检验
安全性能检验是根据国家规定和外贸合同、标准以及进出口国的法律法令要求,对进出口商品有关安全性能方面的项目进行的检验,如易燃、易爆、易触电、易受毒害、易受伤害等,以保证生产使用和生命财产的安全。目前,除进出口船舶及主要船用设备材料和锅炉及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根据国家规定由国家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外,其他进出口商品涉及安全性能方面的项目,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外贸合同规定和国内外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以维护人身安全和确保财产免遭侵害。
卫生检验
卫生检验主要是对进出口食品检验其是否符合人类食用卫生条件,以保障人民健康和维护国家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进口上款所列产品,由国境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卫生监督检验。进口单位在申报检验时,应当提供输出国(地区)所使用的农药、添加剂、熏蒸剂等有关资料和检验报告。海关凭国家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证书放行。”又规定:“出口食品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进行卫生监督、检验。海关凭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的证书放行。” 其他资讯
包装检验首先核对外包装上的商品包装标志(标记、号码等)是否与进出口贸易合同相符。进口商品主要检验外包装是否完好无损,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和衬垫物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要求,对外包装破损的商品要检查其是否由于包装不良所引起。出口商品的包装检验,可分为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和一般货物包装检验,除包装材料和包装方法必须符合外贸合同、标准规定外,还应检验商品内外包装是否牢固、完整、干燥、清洁,是否适于运输和保护商品质量、数量的要求。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的包装检验,一般在抽样现场检验,或进行衡器计重的同时结合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