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租约中订入的时间,比如在卸货后30天,船方提供装卸事实文件,然后双方结算速遣费与滞期费,这样即使船舶在几天内卸完,滞期费也要待30多天后才能给。因给付时间尚未到,也不存在可以去留置货物来追讨装卸港滞期费。但如果租约中没有讲明,那就是在一段合理时间内,一般是在装、卸货工作各自完成后。而一般说来,装港的滞期费也不必去等待卸完货,在装港如已产生了巨大的滞期费,可以马上追讨,只要有“比如在金康租约第8条”的文字,说明租家本身要负责装港滞期费。但没有如此写明,而租约光是有一条责任终止及留置权条款,租家不必先负责装港滞期费,必须由船东在卸港留置货,向收货人追讨。如果滞期费计算方式是“共用”,则装卸只算一次,所有滞期费的计算更要待卸完货才能算。
最近BIMCO开会,也讨论过一些和约,如Austwheat范本,其中有一条滞期费条款是这样规定的:滞期费一旦产生应每天支付。但如何每天支付呢?有人建议改了它,每天支付,现实中做不到。但另一些人则说没理由改,因为对船东有利,每天支付就每天支付,现实拿不到是另外一回事,可这样表示欠下来的滞期费是应每天支付的。船舶除非很快装卸完,否则时间稍微停长一点,就应加强船东的权利去拿到“中间给付裁决”或去留置货物,而每天的利息以“每天支付”算起来,对船东是很有利的。
对租家最不利的是最新1994年金康的范本格式,它的第7条也是规定滞期费每天支付,但它更规定了租家在收到船东的付款要求96小时之后尚未支付,船东可以撤船并可以索赔。这会在装港发生,船等货时,装货时间一过,很快出发票要滞期费,每天可出一张发票,96小时一到,尚未见钱,船东在市场涨时就可以撤船。如果租家坚持要用这艘船,船东可以乘机敲一笔,不只是付清滞期费这么简单。这与NYPE要租家准时付租金后果一样,但租金明确,较少争议,而滞期费的争议可大了,比如租家认为较早准备就绪通知书无效,装货时间未开始,更不用说船已进入滞期了。但在金康1994第7条下,加上运费上涨又非要这船不可,租家往往只可先付钱,顶多是“抗议下”,以防止船东有借口撤船。当然对船家来说,这种情况也只出现在装港,在卸港因船东有提单的约束,往往除了留置货外也不会去撤船,所以租家不必太怕,连争议滞期多少的胆量也没有。整个做法与心态,实与期租在NYPE未准时付足租金,但少付是否有争议,船东该否考虑撤船一样。
剩余运费的结算时间
现在常有的做法是同意付一部分运费,剩下来的与速遣费/滞期费一起在卸完货后结算。这剩下来的运费,通常是5%或10%。一个原因是留下这些钱以保障有速遣费时租家手上有权留下,但这是说不过去的,因今天速遣情况不多,装卸都是速遣的情况就更少了,往往是一头速遣,另一头有滞期,两头对冲就正好抵消了。对船东极危险的是,已有一个案例在英国上诉法院判下来,说在此条款下,一天滞期费有纠纷,没法结算,该付剩余运费的一天就尚未到达。但双方对滞期费有争执,官司打了18年才完结,之后的问题是,余下的运费什么时候付?是18年前还是18年后?在这段时间里,光是利息已翻了好几翻。照说,既有滞期费多少的争执,从商业公道来说租家早该付清剩余运费。此案中的滞期费结算时间是太长了一些,这就不该去用“合理时间”来代替租约定明的时间,所以上诉法院判剩余运费要在18年后滞期费判定下来后才需支付。上述法院在此案中忠告船东,以后要用另一条款说明“余下的运费将在速遣费/滞期费结算后或卸货后X月的任一较早日期支付”。
速遣费
如果船东给租家10天的装货时间,结果租家5天就装完了,那么船东就会对租家表示感谢,但不存在欠租家什么,因为租家在10天内装完货是他根据合约应该履行的义务。很多时候,船东为了促进船舶周转,往往会在合约中订入速遣费条款,一般是速遣费为滞期费的一半。船家只有在合约中定明速遣费时才能拿到。如果未写明,租家于固定装卸时间完结前做了装卸工作,也只是替船东做了好事,船东除了感激你之外就不用给钱了。而滞期费则不必写明,只要违约就可索赔,只是不写明金额时,船东索赔滞期损失,证明起来比较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