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澳大利亚政府1949年颁布了公民法至今,经过多年来的数次修正和补充后,现在规定下列的特殊情况可以免除居澳期的要求:
1. 曾在澳洲服兵役超过3个月的,或少于3个月而因健康理由被迫退役的。
2. 在澳出生或以前已是澳洲公民的,只须在2年内住满12周便可以提出申请,但前公民必须要彻底丧失公民权12个月后才可申请。
3. 16岁以下的儿童是可以无需在澳居住过而随父或母一并入纸。
4. 若申请人的配偶,或已去世的丈夫或妻子是澳洲公民(同居关系除外),若能证明不能取得公民资格便会有严重困难或利益损失的,只须要住满12个月便可申请公民。
5. 永久居民在澳境外进行对澳洲有利的活动,这些活动包括文化、政治和商业各方面,而申请人继续保持与澳洲的联系(包括家庭、经济和商务),并能够要求雇主或 知名人士提供书面证明其在外的活动,有利于澳洲,并可提出申请。因此,只要申请人在离开澳洲的日子里,持续地与澳洲有密切的商业来往,尤其是增进澳洲出 口,都有可能申请公民。
6. 在成为永久居民前在澳居住的日期,包括是临居的期间,也可计算在内,但不能代替住满12个月的要求,除非会有严重困难或损失。
现时利用特殊条件申请成为澳洲公民的成功率是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