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也许早就知道:如果在丹麦拥有(彩色)电视,必须支付(彩色)电视许可证费,每半年大约一千克朗左右,而且逐年递增。不论使用者是否接收丹麦的电视信号,只要有可能接收,就必须付。这是法律规定。
媒体许可证同过去的电视许可证一样,不论一个家庭有多少这种器件,也不论家庭里有多少成员,许可证费只付一款。
媒体许可证费(每半年):
2007年1月1日起: 1075克朗
2008年1月1日起: 1095克朗
2009年1月1日起: 1110克朗
2010年1月1日起: 1130克朗
从今年一月一日起,这项法律已经更新。电视许可证已经改为“媒体许可证”。除了电视机外,其他能够接收到丹麦电视节目的器件,都包括进来。
例如,装有电视接收卡的电脑,或者接有速度至少为256Kbs的Internet的电脑、PDA和能显示网络电视的手机等等。
同样,只要有可能,就必须付媒体许可证,不管使用者事实上是否接收。
特别注意的是,对学生宿舍也适用。在丹麦的所有有电脑又有Internet(速度在256Kbs或更高)的同学们,不论是自立为户,还是住在学生宿舍,按新法律都必须支付这项媒体许可证费。
具有上述器件的人,有自己报告、要求付费的义务。如果被巡回检查员查出,还可能加付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