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系指经批准的教育服务性机构通过与国外高等院校、教育部门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合作,开展的与我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有关的中介活动。
晨报讯 近年来,我国出国留学人员规模不断扩大,留学环境复杂多变,黑中介、假中介饱受诟病。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公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不得服务于义务教育学生,境外机构不得参与中介服务。
意见稿明确提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为已完成义务教育、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人员提供相关服务,且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自费出国留学咨询、讲座、座谈会、介绍会等任何形式的自费出国留学招生宣传活动。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替外国教育机构向服务对象收取学费或组织相关教学活动。
意见稿规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用于支付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对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备用金数额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但最低不得少于50万元。
意见稿规定,境外机构和个人、境外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以任何形式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意见稿明确,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如存在发布虚假信息,在境内组织中介活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等行为,将被处以5至10万元罚款,甚至被撤销认证资格。
意见稿要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替外国教育机构向服务对象收取学费或组织相关教学活动。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自费出国留学服务合同范本,制定统一的格式合同文本,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合同应当载明服务项目、服务费用、收费方式等事项。
即日起至11月5日,该意见稿将面向全社会征集意见。
相关知识: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
(二) 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自费留学政策并从事过教育服务性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 与国外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四) 有必备的资金,能在学生经济利益受损时保障其合法权益,按协议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