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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留学中介管理的最新7条规定

内容来源:海龙国际快递公司 更新时间:2012-11-7

    近日,针对自费留学中介的各种混乱现象,教育部征集了广泛的意见。

    教育部网站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集意见。新规的修订正是针对目前随着自费留学市场日益壮大,留学中介出现的种种乱象。不得擅自进行学科培训,建立备用金保障消费者利益,不得指使、协助、组织服务对象提供虚假材料或伪造相关材料等。

    指出留学中介管理方向

    意见稿中指出,中介机构为中国公民出国留学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渠道,但近年来,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一些突出问题,如有些单位及个人为牟取经济利益,未经批准设立中介机构,非法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活动;有的采取弄虚作假手段,编造、假冒证明材料;有的发布虚假信息,骗取钱财;有的高额收费后不兑现承诺,严重侵犯自费出国留学学生的合法权益等等,亟须调整行政监管模式与手段,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行为的规范与管理。

   擅自举行教学活动将被罚

  在这次的规定中明确指出,中介机构擅自组织语言培训、留学预科等具有学科知识内容的教育教学活动等行为将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造成严重后果或拒不按期整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协助造假情节严重将撤销资格

  在这次的征求意见稿中指出,如果中介被发现有指使、协助、组织服务对象提供虚假材料或伪造相关材料办理自费出国留学,导致服务对象在境外不能合法居留、学习;服务对象在境外发生纠纷或突发事件,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或不及时派人进行处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行为将被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

   建立备用金制度保障权益

  意见稿指出,备用金用于支付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对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备用金数额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但最低不得少于50万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无力支付违约、侵权等引起的赔偿的,可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动用备用金本金及其利息的申请。

   审批权下放给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在这次修订中,很重要的一点是下放了中介机构的审批权。征求意见稿将审批权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同时为加强国家的宏观统筹,要求各省在作出许可决定前报教育部备案。

  向完成义务教育学生提供服务

  新规定对留学中介可以提供的服务规定为:提供有关国家和地区教育情况、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招生信息等信息咨询;提供有关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代办国外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入学申请;指导、协助办理出境所需的签证、公证等材料;组织在外学习、生活、留学安全等注意事项的行前培训;帮助联络、安排境外所需的其他服务等。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这些服务,是向“已完成义务教育,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人员”提供。

  不允许境外机构进入留学中介行业

  在这次修订中明确境外机构不得参与中介服务的规则:境外机构和个人、境外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以任何形式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更多资讯:关于自费留学中介重要新规定的介绍http://www.dragonsea-china.com/express_view/HL_103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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