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申报的行李物品具体规定如下:
(1)旅游商品
进境旅客出境时携带用外汇在我境内购买的旅游纪念品、工艺品,除国家规定应申领出口许可证或者应征出口税的品种外,海关凭有关发货票和外汇兑换水单放行。
(2)旅行自有物品
非居民旅客及持有前往国家或地区再入境签证的居民旅客携进旅行自用物品限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每种一件。超出范围的,需向海关如实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经海关放行的旅行自用物品,旅客应在回程时复带出境。
(3)金银及其制品
旅客携带金银及其制品进境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其中超过50克的,应填写申报单证,向海关申报;复带出境时,海关凭本次进境申报的数量核放。
携带或托运出境在中国境内购买的金银及其制品(包括镶嵌饰品、器皿等新工艺品),海关验凭中国人民银行制发的"特种发票"放行。
(4)外汇
1)出境人员可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也可以按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通过从银行汇出或携带汇票、旅行支票、国际信用卡等方式将外币携出境外。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支付凭证和外币有价证券出入境,海关不予管理。
2)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应当向海关书面申报,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者除外。
3)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出境,凡不超过其最近一次入境时申报外币现钞数额的,不需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海关凭其最近一次入境时的外币现钞申报数额记录验放。
4)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出境,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按以下规定验放:
a)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内(含5000美元)的,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者除外。
B)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应当向银行申领《携带证》。
C)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应当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领《携带证》。
(5)人民币
旅客携带人民币进出境,限额为6000元。超出6000元的不准进出境。
(6)文物(含已故现代着名书画家的作品)
旅客携带文物进境,如需复带出境,须向海关详细报明。
旅客携带出境的文物,须经中国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鉴定。
携运文物出境时,必须向海关详细申报。对在境内商店购买的文物,海关凭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加盖的鉴定标志及出具的许可出口证明查验放行;对在境内通过其他途径得到的文物,海关凭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加盖的鉴定标志及出具的许可出口证明查验放行;未经鉴定的文物,不得携带出境。携带文物出境向海关申报不实的,海关将依法处理。
(7)中药材、中成药
旅客携带中药材、中成药出境,前往国外的,总值限人民币300元,前往港澳地区的,总值限人民币150元。寄往国外的中药材、中成药,总值限人民币200元;寄往港澳地区的中药材、中成药,总值限人民币100元。
进境旅客出境时携带用外汇购买的,数量合理的自用中药材、中药,海关凭有关发货票和外汇兑换水单放行。
麝香以及超出上述规定限值的中药材、中成药不准出境。
(8)免税烟酒
来往港澳地区的旅客: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12度以上酒精饮料1瓶(不超过0.75升)。
当天往返或短期内多次来往港澳地区的旅客:香烟40支或雪茄5支或烟丝40克。
其他进境旅客: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12度以上酒精饮料2瓶(不超过1.5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