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逾限行李费的计收办法:
(一)普通舱旅客(不含白金卡、金卡、银卡旅客)如果交运的单件行李重量超过23千克但不超过32千克,单件行李超过158厘米,两件行李超过273厘米,应收取逾重行李费200元人民币。
(二)无论旅客乘坐何种舱位、持何种知音卡,在其尺寸及重量均不超过规定的情况下,超出两件之外(白金卡旅客为三件)的每一件行李,应按一倍标准费率计收(标准费率表参照附件,下同)。
(三)无论旅客乘坐何种舱位、持何种知音卡,在其件数和重量均不超过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单件行李三边之和超过158厘米但不超过203厘米,应按一倍标准费率计收。
(四)当旅客乘坐经济舱(不含白金卡、金卡和银卡旅客)时,在其件数和重量均不超过规定的情况下,如果每一件行李三边之和均不超过158厘米,但两件行李三边之总和超过273厘米,应按一倍标准费率计收。
(五)无论旅客乘坐何种舱位、持何种知音卡,既超件数限制又超尺寸限制(即三边之和超过158厘米但不超过203厘米)的每一件行李,应按两倍标准费率计收。
(六)无论旅客乘坐何种舱位、持何种知音卡,如果交运的单件行李重量超过32千克但不超过45千克,或/和三边之和超过203厘米,应按三倍标准费率计收。
(七)单件重量超过45千克以上的行李不予收运。